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清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我市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就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3年8月1日前制发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二、清理内容
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
(二)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不一致;
(三)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四)与数字政府建设不相适应;
(五)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不一致;
(六)与机构改革涉及的体制机制和机构职责的调整完善不一致、不衔接;
(七)与国家军民融合发展相关规定不一致;
(八)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九)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的专项清理任务;
(十)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的专项清理要求。
(十一)超过时效范围或已完成的阶段性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清理依据参考目录,全面梳理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摸清底数,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
三、清理原则
(一)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位依据不抵触。
(二)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原起草单位已经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负责。
(三)清理工作要符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投资体制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改革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从是否符合改革和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角度对部门清理意见进行专项审查。
(四)结合实际分类清理。不需要作系统修改且修改内容明确,能够立即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直接修改;需要通过深入研究论证后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系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按照程序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修改。
四、任务分工
(一)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1.起草单位负责具体清理工作,包括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照清理任务和要求提出保留、修改、废止初步清理意见,根据审查意见形成修正案(送审稿)、废止请示及说明等材料。
2.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改革牵头部门负责从是否符合各专项改革以及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要求角度,对有关单位相关清理意见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3.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从是否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角度,对有关单位相关清理意见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4.市司法局负责统筹推进清理工作,对各单位提出的修改、废止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履行提报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
(二)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1.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起草单位负责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市政府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各县(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县(市、区)比照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模式,组织本地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时公布清理结果及有关文本,并按要求报送清理情况。
五、清理步骤
(一)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1.清理阶段(2023年10月20日前)。起草单位按照清理原则和任务对本单位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梳理,提出保留、修改、废止初步清理意见,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填写《拟保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拟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于2023年10月25日前径送市司法局。拟废止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认真开展研究评估,并报送废止后可替代规定对照表,逐条列举可替代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说明废止后不会造成管理依据缺失情况。
2.审查确认阶段(2022年10月21日-10月27日)。市司法局对起草单位提出的修改、废止市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交各项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单位进行专项审查。涉及修改、废止市级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起草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修改内容、废止理由等进行调整,形成修正案(送审稿)、废止请示及说明等有关材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市政府。
3.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2023年11月10日前)。市司法局汇总形成拟修改、废止市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向会议作说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市政府令公布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将修改、废止市级地方性法规建议以市政府议案提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起草单位初审、市政府办公室终审并公布清理结果程序进行。起草单位应当参照《2023年8月1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于10月20日前填写《拟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拟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拟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报送可供编辑的电子文本)。市政府办公室于10月25日前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反馈市司法局。
2.市直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清理。各单位应于10月25日前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径送市司法局。
(三)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县(市、区)政府汇总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于10月25日前反馈市司法局。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单位,抽调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清理任务、清理原则、任务分工和清理步骤组织开展清理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全面落实责任。此次清理工作纳入2023年度法治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以及因清理工作组织不力或者迟报、漏报、错报导致清理工作出现问题的,将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三)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及有关文本,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人:董琦,联系电话:0455-8388066;市司法局联系人:于佳菊,联系电话:0455-7859918。
附件:1.清理依据参考目录
2.2023年8月1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保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
4.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
5.拟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
6.拟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7.拟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8.拟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9.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
2023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