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绥化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妥善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9号)等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思想和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深入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专项行动,为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治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属地政府责任,全面抓总,协调推进,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或拆违行动和老旧小区改造解决相关工程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2.坚持实事求是。以建设单位自愿申请为前提,从实际出发、正视现实、因地制宜,兼顾合法性与现实可能性,采取“一案一策”方法,合理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3.坚持从旧从简。按照工程开工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简化审查程序、审查要件、验收手续,科学破解整改难题。
4.坚持底线思维。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态度,严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防范底线,最大限度提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水平。
(三)工作目标。到2024年12月底前,基本解决涉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119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绥化市城镇建成区内(含城关镇、建制镇)所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建设工程。
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以后至2020年5月30日前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119号)规定,应当实行工程消防设计审验和备案的建设工程)。
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前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主要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明确消防安全定期巡查监管责任单位,指导责任主体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人防技防措施,强化建设工程火灾风险防范。
(二)整治重点。
1.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
2.消防验收未经依法验收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
3.消防验收备案未经依法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
三、制定政策措施
(一)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前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各地要按照《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整治责任,采取消防安全人防技防等消防安全措施,强化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管。
(二)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以后至2020年5月31日前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各地要根据省住建厅《关于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具体整治政策措施,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摸底阶段(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3月31日)。各地全面动员部署、落实部门责任分工、确定工作推进方案,组织调查摸底,形成问题清单、整改台账、上报相关信息。
(二)集中整改阶段(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摸底问题清单、整治台账和整治措施要求,督促责任主体加快消防安全问题整治。必须审验项目(特殊建设工程类)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仅需备案项目(其他建设工程类)应当在2024年9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三)自查验收阶段(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各地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自查验收,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自查验收结果报市住建局。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4年11月16日至2024年12月30日)。市住建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发挥部门联动作用,信息互通互享,要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绥化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住建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有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协调相关行业部门或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整治方案,落实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职责对本行业(包括原农垦、森工管理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排查结果第一时间向住建部门通告。
(三)明确部门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督导本行业相关责任主体履行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改责任;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整治工作必要经费给予支持。
(四)明确责任主体。消防历史遗留项目由原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验收备案整改主体责任;原建设责任主体已丧失法定主体资格的,可由现有产权人按自愿原则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验收备案整改主体责任。
(五)处罚使用情形。责任主体能够按要求补办消防审查、验收和验收备案手续并按时整改合格的,属地住建部门可对其依法免于处罚。责任主体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配合专项整治行动、拒绝整改的,由住建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六)执行技术标准。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但未验收的,按原设计采用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工程消防设计未完成审查的,可按当时消防技术标准整理、完善消防设计(完善消防设计的责任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未进行消防设计或主要文件不齐全的;由责任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按当时的消防技术标准重新补充设计);需要进一步采取工程措施整改完善的,整改后按工程情形再进行审查、验收或验收备案。
(七)技术机构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包括原农垦、森工管理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后,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整理项目问题清单,由符合资质的设计院对未进行消防设计项目进行消防设计,提供消防设计技术指导,并将项目相关情况报住建部门。
(八)分类施策整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案一策”方式分类推进整治。通过补充相关设计审查验收资料、部门联审会签、采取工程措施整改、加强人防技防管理、责任主体承诺等有效途径提高整治效率。对建设工程采取工程措施也无法整改达标的、且暂无法停止使用的,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后,明确消防安全定期巡查监管责任单位,指导责任主体采取人防技防措施加强日常消防安全防范。
(九)严格监督检查。要进一步畅通社会投诉监督渠道,解决好群众信访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落实整治任务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以及问题隐患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的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对隐患漏报、失职渎职、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严肃追责,确保形成合力。
(十)依法依规整改。各地要按管辖地域、各有关部门要按行业归口分别建立整改台账,强化整改落实。因存在工程缺陷未完成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可先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工程缺陷是否可以通过工程改造达到消防验收标准做出技术评估,并对可通过工程改造达到验收标准的提出改造意见,责任主体应依据改造意见,进一步采取工程措施整改完善的,整改后按工程情形再进行审查、验收或验收备案。
(十一)简化流程要件。以不关联建设工程立项、土地、规划、环评、建筑设计和开工、联合验收等前置审批手续为原则,仅对消防设计存在的审查、验收和备案问题实施整改。未履行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备案的。责任部门可按住建部门现行规定进行备案。对责任主体出具备案达标承诺的,住建部门可暂不通过服务系统抽查核验,待检查验收阶段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抽查核实。
(十二)按时报送材料。各地要按照阶段节点把握工作进度,务于2022年1月15日前将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报市住建局,每月28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联系人:刘阳,联系电话:18645575677。
附件:绥化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附件
绥化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
问题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单伟红 副市长
副 组 长:徐 涛 市住建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人防办、市委统战部、市体育局、市粮食局、绥化银保监分局、市水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绥化供电公司、绥化车务段,各县(市、区)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
二、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市住建局。负责住宅、公寓、其他办公、燃气公司、供热公司、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等机构场所。
(二)市发改委。负责火电、热电、水电、风电等项目附属设施设备机构场所。
(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危险品、化学品化工企业,非煤矿工业企业,冶金工业企业厂库房等工业机构场所。
(四)市公安局。负责特种行业机构等场所。
(五)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机构场所。
(六)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
(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场所。
(八)市人社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等机构。
(九)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客货运车站、港口、客货运码头等场所。
(十)市文旅局。负责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公共文化设施、剧院等文化娱乐场所。
(十一)市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等机构场所。
(十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等机构场所。
(十三)市工信局。负责生产存储炸药、雷管的厂房、库房工业民爆机构等场所。
(十四)市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等机构场所。
(十五)市财政局。统筹协调整治工作各项资金保障。
(十六)市商务局。负责商场、超市、拍卖行等商贸服务业场所。
(十七)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牧业、饲料业、渔业、种植业、农垦等场所。
(十八)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移动、电信、联通等部门、服务网点等通讯行业机构场所。
(十九)市人防办。负责直属人民防空工程。
(二十)市委统战部。负责宗教活动等机构场所。
(二十一)市体育局。负责体育类场馆等机构场所。
(二十二)市粮食局。负责粮食仓储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军粮供应企业、粮库、粮食仓储等机构场所。
(二十三)绥化银保监分局。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等机构场所。
(二十四)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等机构场所。
(二十五)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快递行业、快递服务网点等机构场所。
(二十六)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办公建筑等机构场所。
(二十七)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督促单位(场所)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二十八)国网绥化供电公司。负责供电所、变电站、服务网点、办公场所等机构场所。
(二十九)绥化车务段。负责铁路管局内各场站等机构场所。
上述各行业有关机构场所未列全的,各部门结合自身行业管理职责确保全面归口覆盖。
四、消防手续确认责任分工
(一)市住建局。负责对分工辖区内2019年6月30日消防职能移交后复核确认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审批手续。
(二)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2019年6月30日行政职能移交前既有房屋复核确认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