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6号)精神,按照《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绥政发〔201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充分发挥市和区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绥化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市级自然资源调查(不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和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区(包括北林区和绥化经开区,下同)分别依据各自职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将市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市级及北林区、绥化经开区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市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区自行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调查、市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省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政府委托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区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和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区分别依据各自职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市政府委托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市级、区级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市级、区级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级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市级国土空间规划、跨区级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査,监督区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中需地方承担的部分,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以下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区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级负责的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岀责任。
将受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范围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区承担或受委托承担的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受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省、市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按隶属关系和职责分工,确认为市或区财政事权,由市或区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区级以下各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认为市与区财政事权,市与区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市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国家版图和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法律授权市级及以下权限内的矿业权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按照法规、规章规定分别确认为市、区财政事权,由市、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确认为市和区财政事权,由市和区依法依规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依法依规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事项区分情况确定市和区财政事权归属,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的制定,按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和区财政事权,由市和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直接管辖和市级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
将区级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做好预算安排,强化投入保障,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区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协同推进改革。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梳理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适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各区要参考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与所辖乡(镇)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工作。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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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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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级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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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
市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市级及北林区、开发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市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 |
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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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
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
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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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
市级国土空间规划、跨区级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监督区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市级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级负责的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 |
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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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自然资源安全 |
市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 |
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岀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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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
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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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
市级直接管辖和市级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 |
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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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和区共同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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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
市级自然资源调査(不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査)、监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 |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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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
市政府委托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区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
市级、区级财政事权,由市级、区级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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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委托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 |
市级与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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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权市级、区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
市级、区级财政事权,由市级、区级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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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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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
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中需地方承担的部分、受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 |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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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生态保护修复 |
对省、市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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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 |
按隶属关系和职责分工,确认为市或区财政事权,由市或区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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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 |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分类确认为市与区财政事权,市与区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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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自然资源安全 |
市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国家版图和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 |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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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权市级及以下权限内的矿业权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 |
按照法规、规章规定分别确认为市、区财政事权,由市、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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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
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 |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依法依规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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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事项。 |
区分情况确定市、区财政事权归属,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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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
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的制定。 |
按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区财政事权,由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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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财政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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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
将区自行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调査、市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 |
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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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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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
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政府委托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区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区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査处理等事项。 |
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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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
区级以下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区落实的任务。 |
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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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范围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区承担或受委托承担的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受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 |
区级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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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生态保护修复 |
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区级以下各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
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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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自然资源安全 |
区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
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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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 |
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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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
区级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 |
区级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