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法〔2021〕8号)精神,按照《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绥政办发〔201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的文化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中央与地方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市本级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本级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我市本级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总体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隶属关系,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主要包括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弘扬地域特色文化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区确定并由区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财政补助外,
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纳入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为省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除省财政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区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地方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确认为省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给予补助。市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区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合作。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市级职能部门、区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区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
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省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国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确定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文化强省战略、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支出责任。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要落实本级支出责任,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健全文化领域绩效管理体系,着力提高文化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协同推进改革。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文化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要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与所辖乡(镇)的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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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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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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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
市级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 |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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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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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
由市级确定,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 |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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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
纳入国家或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 |
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外,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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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 |
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外,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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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文化交流合作 |
中央、省和市级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或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按照规划开展的与海外中国文化中心相关交流活动。 |
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外,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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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能力建设 |
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 |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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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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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能力建设 |
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公共文化管理事项,主要包括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 |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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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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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 |
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 |
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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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
由市级确定,市级职能部门与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 |
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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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文化交流合作 |
市级职能部门、区共同组织实施的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 |
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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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级财政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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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
区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 |
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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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
由区确定并由区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 |
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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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
区组织卖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
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
|
区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
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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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文化交流合作 |
区组织实施的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事项。 |
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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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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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能力建设 |
对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 |
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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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公共文化管理事项。 |
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