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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1/12/17 4.4k 阅读 304 点赞

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7号)精神,按照《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绥政发〔201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市和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发挥市和区两个积极性,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为我市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生态强市、推进美丽绥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将市级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市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已明确由省和市级承担支出责任以外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市级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国、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日常维护及后勤保障工作,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市级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市级开展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察,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及以下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区及以下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区及以下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区及以下生态环境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区及以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将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市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本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管理,市级权限内排污许可制度、危险废物的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市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自然保护地监管、生态状况评估、生态多样性保护,市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市级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市级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及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区及以下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区及以下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地区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区及以下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区及以下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区及以下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跨市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松花江等重点流域、跨市域水体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含地下水)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含地下水)防治和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含地下水)防治和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环境领域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研究制定环境保护方面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要按照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好预算安排,强化投入保障,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盘活存量资金,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要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与所辖乡(镇)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工作。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序号

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

一、市级财政事权

(一)

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市级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市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

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市级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国、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日常维护及后勤保障工作,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市级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市级开展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察。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

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市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本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管理,市级权限内排污许可制度、危险废物的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市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自然保护地监管、生态状况评估、生态多样性保护,市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市级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市级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

环境污染防治

市级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含地下水)防治和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

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环境领域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市和区共同财政事权

(一)

环境污染防治

放射性污染防治,跨市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松花江等重点流域、跨市域水体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含地下水)防治等事项。

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序号

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

三、区财政事权

(一)

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已明确由省和市级承担支出责任以外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

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区及以下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区及以下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区及以下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区及以下生态环境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区及以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

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

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区及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区及以下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区及以下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地区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区及以下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区及以下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区及以下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

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

环境污染防治

区级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含地下水)防治和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

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

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区研究制定环境保护方面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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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