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
绥政办发绥政办发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0/07/01 1.4w 阅读 166 点赞

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51号)精神,按照《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绥政办发〔201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构建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在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框架内,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市实际,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二)合理划分市本级与所辖区权责。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级与北林区、经开区(简称市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在侧重支持市级重大科技战略、重点科技产业发展创新的基础性上,同时充分调动区级财政和社会资本的积极性、主动性。市区财政要侧重支持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三)统筹协调推进改革任务。全面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设施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主要内容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科学问题,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区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按照设立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对市、区给与支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由省、市、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区结合区域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按照设立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对聚焦全省重大科技战略产品、重大产业化目标、集中优势力量、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的科技研发事项;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整体自护创新能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由省级承担主要责任,市、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区根据相关规划和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省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对省内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建立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基地,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对市、区给予支持。市、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省或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区按相关规划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确认为市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省、市 、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市区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化,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对市区予以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省、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主要责任,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对市区予以支持。市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全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保障,确认为省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保障,由同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对市区予以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或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科研机构承担市区政府委托任务,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合理补助。对市区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全市各级财政根据研究任务部署的和财力状况积极给予支持。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按照设立科技事项公共层次,由同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摆上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重点支出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得为人的创造性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附件下载: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