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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2022/06/07 8.4k 阅读 454 点赞

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清理不适应我市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2年5月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与“放管服”改革和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不一致的。

(二)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四)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五)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的。

(六)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专项清理要求的。

(七)机构改革后,因机构职能转变,名称等表述发生变化的。

(八)与国家军民融合发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九)超过时效范围或已完成的阶段性工作。

二、清理原则

(一)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依据不抵触。

(二)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原起草单位已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负责。

(三)清理工作要符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改革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从是否符合改革和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角度对部门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把关。

(四)结合实际分类清理。不作系统修改且修改内容明确,能够立即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直接修改;需要通过深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系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列入立法计划尽快修改。

三、任务分工

(一)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1.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单位负责具体清理工作,包括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照清理任务和要求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根据最终清理意见形成修正案、说明等材料。

2.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改革牵头部门负责从是否符合各专项改革以及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要求的角度对有关单位的相关清理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3.市营商环境局负责从是否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和国家及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角度对有关单位的相关清理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4.市司法局负责对各单位提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具体修改、废止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履行提报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

(二)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1.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起草单位负责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市政府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各县(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县(市、区)政府比照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模式,组织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时公布清理结果及有关文本,并按要求报送清理情况。

四、清理步骤

(一)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1.清理阶段(2022年6月25日前)。起草单位自行下载相关资料,按照清理原则和任务对本单位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梳理,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等具体意见,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填写《拟保留、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附件2)、《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附件3),于2022年6月25日前径送市司法局。

2.审查确认阶段(2022年7月15日前)。起草单位提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意见,由市司法局交各项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单位审查后,进行合法性审查确认。起草单位根据审查确认后的清理意见,对拟修改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形成修正案初稿等有关材料径送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汇总形成最终清理意见。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征求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

3.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起草单位根据最终清理意见形成修正案、说明,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政府(径送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对拟修改、废止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说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拟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提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

(二)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起草单位初审、市政府办公室终审并公布清理结果的程序进行。起草单位应当参照《2022年5月1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于6月25日前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附件4)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报送拟保留、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市政府办公室于7月15日前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附件4)反馈市司法局。

2.市直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清理。各单位应当于7月15日前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附件4)径送市司法局。

(三)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于7月15日前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附件4)径送市司法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抽调专人负责清理工作,明确任务目标,认真按照时限和清理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严格工作标准。对纳入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工作台账,列明发文字号、公布日期、施行日期、失效日期等要素,明确责任部门,倒排时间节点,确保全面摸清底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

(三)全面落实责任。清理工作分级分类归口负责,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原则、清理任务、清理分工和清理步骤组织开展清理工作。起草单位要严格对照清理要求,科学准确提出清理意见。此次清理工作纳入2022年度法治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情况或者提供材料,以及因清理工作组织不力或者迟报、漏报、错报导致清理工作出现问题的,将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四)逐项对账销号。市司法局将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建立台账,对需要修改、废止的相关内容逐件指导督促及时履行法定程序。

(五)各项依据文件已上传至邮箱sftfzdcc@126.com,(密码:changjian123),请各地、各部门自行下载,务必仔细对照相关文件内容,认真梳理,做到不留死角。市政府办公室联系人:董琦,联系电话:0455-8388066;市司法局联系人:于佳菊,联系电话:0455-7859918。

附件:1.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保留、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

3.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

4.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